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曾昶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信翰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通
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