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星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俊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勝吉、丁香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
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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