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5號
CTDV,114,訴,185,20250716,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首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昆正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聲明廢棄前揭判決,
並請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9,000元本息,核其
上訴利益為67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
、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
首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