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78號
CTDV,114,補,578,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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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B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原 告 C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D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E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喬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明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
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
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3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A01 500,000元 6,700元 2 B01 200,000元 2,800元 3 C01 500,000元 6,700元 4 D01 200,000元 2,800元 5 E01 200,000元 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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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