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宋瑞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璧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