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薛蘭君
被 告 薛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
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00元(計算式:上開建物課稅
現值971,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4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