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數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建山等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9日114年度審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
項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