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48號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霖、陳三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陳彥霖、陳三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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