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張原豪即毛毛動物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于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慶提出毛毛動物醫院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本(內需載明毛毛
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如獨資或合夥或其他,及其負責人之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若無法提出,請提出毛毛動物醫
院為張原豪經營之獨資商號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莊于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