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宗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方宗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方宗杰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燕南段437、438
、447地號土地及其上15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方宗杰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按聲請人所提供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四款約定,
若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