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9號
CTDV,114,司拍,169,2025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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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莊協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耀德、關係人廖宗祺李啓銘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耀德、關係人廖宗祺李啓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邱耀德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十張犁段864地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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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