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仁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仁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仁宗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全段1301地號
土地及其上59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