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致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于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莊于萱、關係人呂元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盛威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抵押物拍賣事件,為專屬管轄事件,
則聲請人以一狀就數不動產聲請法院裁定拍賣,依各該拍賣
物所在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
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
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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