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3號
CTDV,114,司拍,153,2025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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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博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博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
本(聲請狀中僅提供回執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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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