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0號
CTDV,114,司拍,140,2025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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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詠育陳巧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詠育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430,303元部分,依
貴公司所提出之購屋契約書第十五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
已對相對人林詠育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
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
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陳報至本
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陳巧文邀同相對人林詠育為一般保證人,借款金額新
臺幣(下同)13,440,000元部分,因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抵押權
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為林詠育,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林詠育強制
執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文件,或相對人林詠育放棄先訴抗辯
權之相關釋明文件。另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購屋契約書第十
五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
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陳巧文林詠育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
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
具狀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
14年6月1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
明細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陳巧文邀同相對人林詠育為一般保證人,借款金額新
臺幣(下同)585,250元部分,因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抵押權擔
保債權之債務人為林詠育,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林詠育強制執
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文件,或相對人林詠育放棄先訴抗辯權
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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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