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38號
CTDV,114,司拍,138,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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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相 對 人 許雅琴

關 係 人 汪世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雅琴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汪世育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840,000元㈡5,88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7月4日,約定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
關係人於112年6月28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3,500,000元,於同日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700,000元、1,4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
、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債務人對聲請
人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關係人及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4年3月6日止,尚積欠本
金3,276,191元、655,228元、1,288,965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對相對人許雅琴及關係人汪
世育以114年6月18日橋院甯非欣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通知
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7月3日合法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阿蓮 阿蓮 3224-12 (空白) 104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534 阿蓮區阿蓮段3224-12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3層 第1層:52.06 第2層:51.41 第3層:51.41 屋頂突出物:17.82 合計:172.7 無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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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