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37號
CTDV,114,司拍,137,2025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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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威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
出之個人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
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
出已對相對人歐威慶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
明文件(如載有相對人歐威慶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
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
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2
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
文件。(臺端原提出之催告函,未載相對人歐威慶之地址,
且未提出收件回執,無法釋明是否已對相對人歐威慶之最新
戶籍地址為送達之催告通知)。
二、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
個人借款契約書第八條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
歐威慶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載
有相對人歐威慶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
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時,已屆期
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臺端原
提出之催告函,未載相對人歐威慶之地址,且未提出收件回
執,無法釋明是否已對相對人歐威慶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
之催告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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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