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耿榮昌
務人
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現仍任職於舞鶴
商行擔任臨時工,自陳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
其民國113年1月至年6月薪資明細單所示月薪約10,431元,
其111、112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201,600元、88,800元,勞
工保險投保薪資為11,100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投保資料)、戶
籍謄本、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有債權人主張
聲請人薪資過低未盡合理,然聲請人提出國軍左營總醫院附
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診斷證明書影本,主張於111年12月
間曾因自發性顱內出血,罹患中風疾病,現仍遺存左側肢體
乏力後遺症,難以增加收入,且聲請人113年度申報所得月
平均與勞保投保薪資仍僅11,100元,有其113年度稅務T-Roa
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在卷可證,是本院於認聲請人主張有理由且查無其他
收入情形下,以聲請人自陳現職月薪15,000元,做為計算其
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501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㈡再以聲請人自陳所得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
4,499作為個人生活費,低於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並非過高。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後,
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
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 224718 13.1% 66 滙豐銀行 291469 16.99% 85 玉山銀行 451794 26.34% 132 永瓚公司 140945 8.22% 41 富邦資產 370216 21.58% 108 艾星公司 216492 12.62% 63 中華電信 19534 1.15% 6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501 清償成數 2.1% 還款總額 36072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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