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4年度,40號
CTDV,114,司執消債更,40,20250723,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請人即債 高美虹
務人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有1張凱基人壽保單,保
險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76,818元,因高於保險法第123條
之1第1項規定金額,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又查,聲請人
現仍任職於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民國113年1月至11
4年3月薪資加計全勤獎金、職務加給、生產獎金等扣除勞健
保平均為30,870元,113年、114年另分別領有年終獎金46,6
67元、47,333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
險公司函、戶籍謄本、薪資明細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本院認應以現職月薪加計獎金平均,即每月34,787元,做
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6,196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保險解約金現值為176,818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為限。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險解約金平均,
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是上
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台北富邦 0000000 19.66% 3184 國泰世華 626873 8.22% 1331 元大銀行 241434 3.17% 513 台新銀行 747039 9.8% 1587 中國信託 181738 2.38% 386 臺灣銀行 183479 2.41% 390 兆豐銀行 312010 4.09% 662 滙誠第一 874273 11.47% 1858 良京公司 219586 2.88% 466 摩根聯邦 166804 2.19% 355 新光行銷 223093 2.93% 475 富全公司 302648 3.97% 643 中華電信 22778 0.3% 49 台新資產 0000000 26.53% 4297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6196 清償成數 15.30% 還款總額 0000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