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17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張喬涵即張恩菲即張芮瑄即張雅淳
債 務 人 李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58170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張喬涵即張恩菲即張芮瑄即張雅 淳、李智緯之勞保投保資料,惟查,債務人李智緯已辦理退 保,另債務人張喬涵即張恩菲即張芮瑄即張雅淳對於第三人 玖驛棋牌休閒館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 臺南市安平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