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8042號
CTDV,114,司執,58042,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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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04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汪致民
汪澤民 住嘉義縣○○鄉○○村○○○○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均設於嘉義縣,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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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