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6302號
CTDV,114,司執,56302,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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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3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永鈞 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秀美  住金門縣○○鎮○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金門縣金沙鎮,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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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