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5432號
CTDV,114,司執,55432,20250716,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43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貴連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有章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林貴連蔡有章住、居 所設籍在臺南市北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