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4282號
CTDV,114,司執,54282,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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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鄢駿   住○○市○○區○○路00號     
           電話: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和麒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悉明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1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鍾翠櫻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1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和麒對於第三人森和造厝有限 公司及債務人林悉明對於第三人日商富地滋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明查詢債務人林和麒林悉明鍾翠櫻三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林和麒已自第三 人森和造厝有限公司辦理退保,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債務人三人均已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 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悉明對於第三人日 商富地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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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富地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和造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