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4208號
CTDV,114,司執,54208,202507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沐蘭即陳聿歆即陳善淳
           住花蓮縣○○鄉○○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設籍在花蓮縣 吉安鄉,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