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7249號
CTDV,114,司執,47249,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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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249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債 務 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47249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 人之郵局及銀行存款債權,該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 三人苗栗北苗郵局及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 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苗栗縣,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儲戶開戶資料及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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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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