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41號
CTDV,114,司催,141,2025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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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楊侑軒李芳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人李芳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
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
文相同)。
六、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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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