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39號
CTDV,114,司催,139,2025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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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朱麗玉陳光南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
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及
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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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