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楊善秀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組出具之股票遺失掛 失通知書正本(需有股東現股股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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