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張珮玲即張恒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東為張「恒」發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
(台端前於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所提出之南亞塑膠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所載股東為張「恆」發,請提出更正股東
為張「恒」發之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
二、請向被繼承人張恒發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法院查詢結果函覆文一併
陳報本院。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張陳月裡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說明:被繼承人張恒發於民國97年9月9日死亡,其配偶張陳
月裡於113年8月21日死亡,若被繼承人張恒發死亡時其配偶
張陳月裡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即繼承張恒發之遺產,而
被繼承人張陳月裡於繼承張恒發遺產後又死亡,則被繼承人
張陳月裡之繼承人則繼承張陳月裡於繼承張恒發之遺產,故
請至司法院網站查詢被繼承人張陳月裡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
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待查明後具狀陳報被繼承人張陳月
裡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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