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673號
CTDV,114,司促,8673,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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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 務 人 蔡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 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40,969元 ⑴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3.340%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⑵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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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