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266號
TPDV,106,司促,13266,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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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妙真(原名魏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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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