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妙真(原名魏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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