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圓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良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長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台端所提面額新臺幣伍佰元
郵政匯票中支付抬頭『高雄橋頭地方法院』係為錯誤法院名稱
,無法入帳,將隨補正裁定寄還退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