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602號
CTDV,114,司促,8602,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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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受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凱




債 務 人 彭薇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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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受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