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76號
CTDV,114,司促,8576,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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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宗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欠款新臺幣(下同)343,054元部分,請提供催告函之郵
政掛號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據債權人提供之個人購屋貸款
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第㈣款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
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二、就請求金額2,315,771元部分,請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
無加速條款約定,若有此約定,除提供催告函之郵政掛號收
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外,並請提供有加速條款約定之相關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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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