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72號
CTDV,114,司促,8572,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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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72號
債 權 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友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證5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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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