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89號
CTDV,114,司促,8489,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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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心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9126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69126元整。經聲請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
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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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