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
債 務 人 METIANA INDRI SAFITRI(阿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應賠償債權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新
臺幣貳仟柒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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