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22號
CTDV,114,司促,8422,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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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陳秀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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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