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71號
CTDV,114,司促,8171,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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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榮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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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