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61號
CTDV,114,司促,8161,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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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債 務 人 黃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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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