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文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
借據,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至129年9月15日,且觀
其借據內容並無加速條款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請提出本件
借款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加速條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之相關
釋明文件,若加速條款約定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
提出已對債務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
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
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
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