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56號
CTDV,114,司促,8156,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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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
債 權 人 陳建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LOTA JOAN NOVELA(艾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
人與債權人間),如(「存證信函及回執」)、借據、本票
、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依據、
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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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