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38號
CTDV,114,司促,8138,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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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蘇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
幣貳拾壹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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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