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20號
CTDV,114,司促,812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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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許筱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筱柔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債
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
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債務人
許筱柔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
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69,546元 114年2月22日 清償日 6.88% 002 699,041元 114年2月22日 清償日 6.8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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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