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謝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472,243元 2.40%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2 298,931元 2.40%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部份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