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李佳璋
郭佳螢
一、債務人李佳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前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柒仟
柒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佳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