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棠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零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棠螢於民國107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22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5677。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林棠螢於民國107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61
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35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5378元 林棠螢 自民國114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0% 002 新臺幣264068元 林棠螢 自民國114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