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4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吳秋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
貳拾陸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