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FAELDONEA APPLE JOY FELOSOPO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BRIL JELMAR MARAMAG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為按年息5%計算?抑是按年息16%計算(據聲請狀請
求標的記載按年息5%計算,然於事實理由中記載按年息20%
計算,兩者不一致,若按年息20%計算,則請提出其依據,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